一助通陪诊省市级加盟协议

一、加盟资格

1.加盟人需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法定资质,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同时,加盟需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加盟需在申请时如实告知公司或个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区域、运营能力等信息。如发现加盟信息不真实,甲方有权取消加盟资格。

3.需要具备基本的医疗知识或相关经验,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满足患者需求。

二、加盟费用

1.为维护一助通品牌信誉,加盟商平台入驻和品牌使用,需一次性支付加盟费。标准为:省级直辖市加盟费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市级加盟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可从加盟费中扣收相应款项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2.加盟费需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用于广告宣传、促销、物料印刷、品牌维护等为支持乙方拓展市场的费用支出。

三、授权范围

1.加盟商被授权在省市级范围内开展陪诊公司的加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应用、技术支持等。

2.加盟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或以其他非甲方名义开展业务。

四、品牌支持

提供品牌授权,允许加盟商使用我们的商标、标识和宣传材料。

共享市场调查和竞争情报,以帮助加盟更好地了解本地市场。

五、培训与支持

提供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陪诊技能、医疗知识和客户服务培训。

提供定期培训和持续支持,以确保加盟的团队保持高水准的专业能力。

六、营销广告

共同策划营销活动和广告,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吸引患者。

提供市场营销材料和指导,协助加盟制定和执行本地化宣传计划。

七、技术与支持

提供陪诊平台和应用程序的使用权限,以协助加盟高效管理服务和订单。

提供全天候技术支持,解决任何与平台或技术相关的问题。

八、收益分成

加盟将根据每笔订单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将在合同中详细规定。

佣金将根据加盟的服务质量、业绩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九、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提供优质的陪诊服务,并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对乙方的加盟业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对乙方的陪诊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2.乙方责任与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约定,确保加盟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为客户提供优质陪诊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积极推广和宣传一助通陪诊服务,提高一助通陪诊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十、业绩要求

1.加盟商需达成的业绩要求包括陪诊单量、客户满意度等。具体要求如下:

a.陪诊量:年度陪诊量需达到甲方考核标准的90%以上;

b.客户满意度:加盟服务客户的满意度需达到甲方考核标准的80%以上。

2.加盟须积极提高服务水平,达成业绩要求。如加盟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业绩要求,甲方有权取消加盟资格。

十一、合规要求

1.加盟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2.加盟商须诚信合规经营,如发现加盟商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加盟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乙方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甲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乙方或甲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

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第4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甲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三、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其他条款

第1条 乙方完全理解并遵守本平台《一助通用户协议》、《一助通用户隐私政策》、《助通陪诊服务协议》等平台相关条款约定。

第 2 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自终止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 3 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约定应付而未付的各款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后续事项。

第 4 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

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如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且本协议双方在 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则本协议自有效期届满日 的次日起自动延续 1 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第 5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本协议之条款,应经双方

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 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任何条款如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 6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 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 7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两份,每份具

十五、保密协议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未公开的商业信息。

2.加盟应对所知悉的甲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向外界披露。

3.若加盟泄露甲方保密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 同 意 同  意